車水馬龍的十字路口上,快速交會的車輛難免發生事故,「路權」即成為當下最重要的評斷依據。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今(11)日表示,事故鑑定中多以「未依規定讓車」案件居多,建議民眾應建立正確路權觀念,確保行車安全。而在85年7月到95年6月年間,因未繳納罰鍰被處分吊銷或註銷駕照的民眾,則可在明(102)年8月底前向監理機關,重新申請核發駕駛執照。

  根據台北市裁決所的統計指出,今(101)年1月至9月期間的行車事故鑑定申請數,共計有764件,其中「未依照規定讓車」位居第一,有147件,顯示民眾「路權」觀念仍有待加強。

  所謂的路權,是指用路人使用道路相關設施的先後權利,也就是說擁有路權的一方,可優先使用道路,但路權並非絕對,而是具相對性,因此用路人須隨時注意路況,並禮讓其他用路人。

  依據交通法規「優先通行道路權利」等相關規範,設有閃光紅燈、停車再開、讓路標誌,或路面有「停」、「讓」標字的路口,屬於支線道。駕駛人行駛到路口時,除須減速慢行外,更應暫停讓「幹線道」車輛先行。

  在未設置號誌、標誌或標線劃分幹支線道的交岔路口,則少線道車應暫停,讓多線道車先行,而車道數相同時,左方車則須讓右方車先通過;轉彎車須讓直行車先行,同時直行車也不能占用左、右轉彎專用車道;而執行公務的救護車、消防車、警車,則有優先通行權。

  當行人行經行人穿越道時,即擁有路權,其他汽機車都應禮讓行人優先通過,但行人仍應確實遵守號誌指示通行,更不可任意違規穿越車道,也就是說,行人不可侵犯汽車通行的權利。

  台北市裁決所提醒,在開車上路時,除應注意交岔路口路權行駛外,也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,還有掌握「不超速」、「不搶快」及「不任意變換車道」等三「不」原則,以確保行車安全。

  另外,台北市裁決所指出,於97年5月28日公布修正的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》第65條規定,在85年7月到95年6月30日間,曾因未繳納罰鍰被處分吊銷或註銷駕照的民眾,可以在明(102)年8月31日前,到裁決所繳清欠繳罰鍰後,直接向監理機關申請重新核發駕駛執照,目前尚未申辦者還有30,461件。

  不過,台北市裁決所強調,此條例只適用「因交通違規罰鍰不繳,而導致駕照註銷」的民眾,若是因酒後駕車,或駕照吊扣期間又駕車等受吊扣、吊銷處分等違規行為,則不列入重新核發駕駛執照範圍。

  在「無照駕駛」的情況下,駕駛機車或小型車者,依法可處罰鍰6千元到1萬2千元,大型車處罰金4萬元到8萬元。台北市裁決所提醒,符合重新核發駕駛條件的民眾,在距申辦截止日不到1年的期限內,應儘快申辦以維護權益。

轉載: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6%9C%AA%E4%BE%9D-%E8%B7%AF%E6%AC%8A-%E6%98%93%E8%82%87%E4%BA%8B-%E4%B8%8D%E8%AE%93%E8%B7%AF-%E4%BA%8B%E6%95%85%E6%9C%80%E5%A4%9A-231809932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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