某國中林姓音樂教師與校內一名管樂團學生交往成為男女朋友,還發生8次性行為。最高法院今天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年確定。

根據判決書指出,林姓男子是某國中的外聘音樂教師,他認識學校管樂團內的一名少女後,2人在民國98年2月間交往,成為男女朋友。

判決書指出,林男從98年7月間到99年2月間,在位於板橋地區的住處與少女發生8次性關係;少女的導師在99年得知後告知少女的乾媽,全案曝光,少女父親報警處理。

林男於審理時否認犯行,辯稱少女住在他家是因為與家人吵架,且因少女家中狀況特別,他才對少女比較關心,但2人沒交往也沒發生性關係。

法院審理發現,少女因害怕林男自殺、丟掉工作,所以在偵查時沒說出全部實情,後來發現林男在外散播她交友複雜,且不是真正想跟她交往,才全盤托出。

法院審理,林男與少女的通聯記錄占他全部通訊錄的最大比例,與一般師生關係不同,且依證人證詞、通聯記錄等,不採信林男辯詞。

法院一、二審認為林男身為老師,卻為滿足性慾,與少女發生性行為,審酌他與一般強迫使被害人就範的情形有別,依對於未滿14歲之女子為性交等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6年;最高法院駁回上訴,全案確定。



全文網址: 與國中女學生性行為 師判6年 | 情慾犯罪 | 社會新聞 | 聯合新聞網 http://udn.com/NEWS/SOCIETY/SOC3/7243830.shtml#ixzz21SBXhKOQ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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